为进一步具体的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不道德,提高投资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最近发表了《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对组织管理和责任、立项程序、项目执行和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业绩评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工信部办公厅发布《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通报工信部安装[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为进一步具体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不道德,提高投资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现在发行你们,要求认真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8年3月19日第一章总规则第一条,更具体的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不道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成功实施,根据《中国生产2025》的整体配置,《智能生产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组织积极开展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工作第二条本细节限于中央财政经费反对的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智能生产新模式应用于等项目(以下全称特别)。
第三条专项建立完善国家智能生产标准体系,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宣贯执行。培育推进智能生产的新模式,缓和智能生产的重要技术装备构建应用。
第四条特别是工业变革升级(中国生产2025)资金不反对,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积极开展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工作的通报》(财建〔2016〕276号)、《财政部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刷工业变革升级(中国生产2025)资金管理方法的通报》(财建〔2016〕844号)的规定。第二章的组织管理和责任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研究解决问题的特别组织实施中的根本问题,各部门的职务,共同进行特别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责任包括:(一)重组特别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认第三方承包机构(二)制定特别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三)指导重点项目库建立(四)审议发行特别年度申报指南(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特别项目实施方案(六)组织积极开展项目评价检查(七)协商解决问题实施中的根本问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总称省级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按土地化原则管理)负责管理专业的明确组织实施,确保专业成功实施,预期目标。主要责任包括:(1)负责管理本地区单位项目的论证和申报;(二)负责管理的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监督检查;(三)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竣工验收;(四)监督项目补贴资金的用途,明确提出以前补贴资金申请人;(五)批准后,符合规定的特殊项目调整;(六)实施项目的承包条件。
第七条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特别明确的组织。主要责任是(1)在重点项目库基础上融合行业发展情况,明确提出年度申报指南(2)明确提出特别审查和竣工检查标准(3)参加特别项目的竣工检查和检查(4)确认特别项目的责任专家(5)管理特别项目之间的技术协议(6)对特别实施中的根本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建议。第八条第三方委托机构明确负责管理应特别执行的过程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主要责任是(1)研究明确提出特别的组织管理、审查细则、设施政策等建议(2)建立特别项目审查专家库,并积极开展项目成果的总结和推进(6)因为应该完成特别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专项项目实施行政、技术双负责人制度,法人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标准团队分担综合标准化项目,联合体分担新模式应用于项目。
项目分担机构的主要责任包括:(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实施方案确认的各项任务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团队,实施设施委托条件(二)严格执行特别管理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报告特别经费收支,报告费用在情况下,拒绝接受指导、检查,评价和竣工检查工作(三)报告项目年度持续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继续执行中经常发生的根本问题,提交项目竣工检查的所有文件资料。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十条根据《智能生产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的整体配置,融合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报。第十一条各省级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按年度通报拒绝,组织本地区部门(不包括中央企业)积极开展项目申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项目。
项目申报文件的密度拒绝公开发表。第十二条第三方承接机构坚决公平、公开发表、公正的原则,根据竞争筛选方式,根据以下程序的组织特别审查。(一)特别审查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构成,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分担机构转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以审查专家综合评价的方式展开,适当时展开现场审查,根据专家评价结果确认重点项目建议清单,编制项目分担机构和经费建议报告(二)审查专家从特别审查专家库随机发生,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三)建立项目审查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专家规避制度的实质审查阶段设立观察员座位,省级主管部门和当年转入项目审查的公司可以派遣代表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项目和资金决定方案与财政部协商后,开展了5个工作日以上的审查。公示期剩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对项目分担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
项目分担机构不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书,经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后开展备案。第四章项目执行和流程管理第十四条,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的组织执行,按项目执行方案,检查、督促项目涉及设施条件的执行,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每年12月2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第十五条项目实行中期检测制度,主要采用实地检测、会议审核、稿件材料等方式。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项目中期检查,向工信部出示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抽查。第十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必须调整的情况,项目分担部门不得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执行。
其他情况必须未经调整。(一)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不足10%(二)项目因合并重组等原因实施主体再次变更(三)标准和联合体成员单位有个别调整(四)项目完成时间比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时间晚12个月以内(五)其他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调整情况。第十八条不按计划请示年度执行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拒绝项目分担机构的期限调查。
调查不足的项目,根据情节分别依法通报批评,必须支付经费,中止特别申报资格等处理。第十九条加强信用管理,制作专业项目诚信文件。对项目分担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专家、机构等特别执行中的信用状况开展客观记录,作为参加特别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竣工检验和业绩评价第二十条项目竣工检验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项目实施方案或任务书为基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应用情况、项目智能水平、自律高效核心智能生产装备创造、项目成果在产业推广应用、知识产权构成和管理等层面展开评价和评价。
第21条竣工检验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全面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各项内容(2)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实施方案或任务书的技术指标和预期目标(3)完成财务决算审计报告(4)有根本性的项目需要国家委员会的意见。第22条项目分担机构在项目完成后60天内,不得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检查和以前补助金资金申请书(格式文件附件1)。竣工检验过程中不得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项目竣工检验报告(格式新闻附件2)(2)项目经费收支报告(格式新闻附件3)(3)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行的项目总投资收支审计报告(4)项目获得的主要成果一览表和证明资料(格式新闻附件4)(5)项目实施方案和其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
(六)分担公司对获得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管理的声明。第23条各省级主管部门不得与有关部门接受竣工检查申请人30天内的组织项目竣工检查。
项目竣工检验主要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和实地调查方式,具体情况可采用检验测试、原稿资料、用户意见征集等方式。第24条各省级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负责管理重建7人以上项目竣工检验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竣工检验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择。第四十五条项目竣工检验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实施方案为基础,竣工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分担机构是否按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二)项目技术能力是否超过项目申报目标或实施方案目标(三)项目成果及应对情况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五)特别资金是否实施,是否合规(六)项目积极开展中是否存在根本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第26条竣工检验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报告、原稿资料、现场调查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试验检验结果和经费情况等进行审查,得出项目竣工检验的综合评价,构成月竣工检验结论意见。
第27条项目竣工检验结论分为竣工检验合格、竣工检验合格。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未通过竣工检查:(1)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实施方案或任务书预期目标(2)获得的竣工检查文件、资料、数据不现实,不存在虚假(3)批准后,项目分担部门、负责人、审查目标、研究内容等再次变更(4)多达到实施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间未在12个月内完成,未提前申请和说明(5)经费用不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第28条未通过竣工检查的项目,收到竣工检查结论通报后3个月内不得完成检查,再次明确提交竣工检查申请人。
未通过竣工检查的,未通过竣工检查处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分担公司没有隐瞒有关情况,没有收到欺诈资料,没有收到有关资料,没有根据管理部门拒绝调查,或者在特别资金的过程中没有囤积、占领、侵占、擅自调整等相当严重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依法撤销项目和资金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人必须拨款给有关部门第30条根据财政支出、业绩评价管理规定和特别实施具体情况,委托第三方委托机构按一定比例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在竣工检查后1~2年内积极开展业绩评价,构成业绩评价报告书。业绩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完成后给予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利益状况。第六章附属于第三十一条,本专业执行中构成的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继续执行。
第32条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智能生产综合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暂行)(工信厅安装〔2016〕177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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